江蘇省檔案專業初級職稱資格考試辦法(試行):蘇檔〔2025〕25號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檔案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促進檔案專業人才職稱評價的科學化、規范化,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關于深化檔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20號)和國家、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國有企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建立人事勞動關系的從事檔案工作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檔案專業初級職稱實行全省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評價機制,達到考試合格標準即取得相應職稱,不再進行職稱評審和認定工作。
第四條 檔案專業人員初級職稱考試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與省檔案局、省檔案館共同負責。具體考務工作由省檔案館負責。
第五條 報名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
(三)具備高中、中職學校(含技工學校)及以上學歷。
第六條 檔案專業初級職稱考試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并免費提供學習大綱。
第七條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報考人員,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報名,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考試采取閉卷方式。
第八條 初級考試通過后,職稱證書由省檔案局、省檔案館頒發,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第九條 參與考試組織實施的機構、專家及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與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
第十條 對違反考試紀律的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檔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成績合格證明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管理工作規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取得的初級檔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與按照本規定取得的證書效用等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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