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技術轉移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蘇人社職〔2024〕3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改革,加強技術經理人隊伍建設,充分激發我省技術轉移專業技術人才積極性和創造性,堅持鼓勵創新,堅持品德、能力和實績導向,培養高水平技術轉移人才,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技術轉移工作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以促進科技成果應用為目的,提供技術轉移轉化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在全省自然科學研究系列職稱中單列技術轉移專業,設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四個層次,對應的名稱為研究實習員、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和研究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學風端正,恪守科研誠信,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法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評職稱。
(三)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等承諾不實的,3年內不得申評職稱。
(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記入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作為以后申報評審職稱的重要參考:
1.明知不符合職稱申報條件仍故意通過虛假承諾、偽造信息等手段進行申報;
2.提供虛假材料、論文造假代寫、剽竊他人作品或者學術成果,業績成果不實或者造假等;
3.存在說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當行為或其他違規行為的。
申報人通過上述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核實即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評審單位予以撤銷。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要求,結合技術轉移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研究實習員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可初定或申報評審研究實習員職稱:
1.具備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技術轉移工作,并經考核合格,可初定研究實習員職稱。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技術轉移工作滿1年,并經考核合格,可初定研究實習員職稱。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技術轉移工作滿3年,可申報評審研究實習員職稱。
第七條 專業能力與業績成果要求
1.基本掌握技術轉移基礎理論和相關專業領域知識,熟悉技術轉移業務規范和工作標準,基本了解國內外行業現狀和發展趨勢。
2.具備從事技術轉移、科技成果轉化實際工作的能力,參與1項技術轉移轉化服務。
第四章 助理研究員資格條件
第八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符合下列條件,可初定或申報評審助理研究員職稱:
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技術轉移工作,并經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研究員職稱。
2.具備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后,從事技術轉移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研究員職稱。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后,從事技術轉移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助理研究員職稱。
(二)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規定的學歷(學位)要求,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后,從事技術轉移工作滿4年,可破格申報評審助理研究員職稱;或具備規定的學歷(學位),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后,可提前1年破格申報評審助理研究員職稱。
破格申報須在任現職期間,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為優秀。
2.在技術轉移工作中取得較好的示范效應,獲得市(廳)級以上技術轉移工作相關榮譽表彰或促成的優秀服務案例獲得市(廳)級以上榮譽表彰。
第九條 專業能力要求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
1.掌握技術轉移基礎理論和相關專業領域知識,了解國內外行業現狀和發展趨勢,具備必要的技術轉移專業研究能力和服務水平。
2.能夠參與開展技術轉移工作,產生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3.具有指導、培養初級技術轉移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業績。
第十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期間,須同時具備條件1和2~5中的一項:
1.作為主要骨干參與組織實施技術轉移轉化項目5項,或促成的技術交易額達300萬元,并取得較好的服務評價。
2.作為主要負責人牽頭策劃、組織、實施技術轉移相關產學研合作、路演發布、供需對接、行業論壇等具有一定規模的技術轉移活動3場次,并取得一定的社會效益。
3.作為第一作者撰寫與技術轉移相關,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報告、調研報告、咨詢報告、規劃方案等1篇,并被有關單位(部門)采納。
4.參與撰寫市級以上與技術轉移相關的條例、規章等1項,或參與撰寫市級以上與技術轉移相關的技術標準或管理標準1項,并頒布實施。
5.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公開刊物、國內外高水平學術期刊、論壇等發表技術轉移相關論文、報告1篇。
第五章 副研究員資格條件
第十一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符合下列條件,可申報評審副研究員職稱: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后,從事技術轉移工作滿2年。
2.具備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后,從事技術轉移工作滿5年。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后,從事技術轉移工作滿5年。
(二)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規定的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后,從事技術轉移工作滿5年,可破格申報評審副研究員職稱;或具備規定的學歷(學位),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后,可提前1年破格申報評審副研究員職稱。
破格申報須在任現職期間,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為優秀。
2.在技術轉移工作中取得顯著的示范效應,獲得省(部)級技術轉移工作相關榮譽表彰或促成的優秀服務案例獲得省(部)級榮譽表彰。
第十二條 專業能力要求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
1.系統掌握技術轉移理論和相關專業領域知識,熟悉國內外行業現狀和發展趨勢,具備較高的技術轉移專業研究能力和服務水平。
2.作為技術轉移領域的學術骨干或業務骨干,能夠獨立或帶領團隊開展技術轉移工作,產生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3.具有指導、培養中初級技術轉移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并取得較好的業績。
第十三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期間,須同時具備條件1和2~6中的一項:
1.作為主要負責人組織實施技術轉移轉化項目10項,或促成的技術交易額達1000萬元,并取得較大的社會影響。
2.作為主要負責人牽頭策劃、組織、實施技術轉移相關產學研合作、路演發布、供需對接、行業論壇等市級以上具有一定規模的技術轉移活動3場次,并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
3.作為第一作者撰寫與技術轉移相關,具有較高水平的研究報告、調研報告、咨詢報告、規劃方案等2篇,并被有關單位(部門)采納。
4.參與撰寫省級以上與技術轉移相關的條例、規章等1項,或參與撰寫省級以上與技術轉移相關的技術標準或管理標準1項,并頒布實施。
5.作為第一作者公開出版在技術轉移領域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或譯著1部。
6.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公開刊物發表技術轉移相關論文2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國際主流期刊發表技術轉移相關,有影響力的論文1篇,或在國內外高水平論壇、大會發表技術轉移相關主題報告或大會交流報告1篇。
第六章 研究員資格條件
第十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符合下列條件,可申報評審研究員職稱: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副研究員職稱后,從事技術轉移工作滿5年。
(二)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規定的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副研究員職稱后,從事技術轉移工作滿5年,可破格申報評審研究員職稱;或具備規定的學歷(學位),取得副研究員職稱后,可提前1年破格申報評審研究員職稱。
破格申報須在任現職期間,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為優秀。
2.在技術轉移工作中取得突出的示范效應,獲得省(部)級技術轉移工作相關榮譽表彰或促成的優秀服務案例獲得省(部)級榮譽表彰。
3.作為主要負責人組織實施技術轉移轉化項目,累計促成的技術交易額達5000萬元。
第十五條 專業能力要求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深厚的技術轉移理論學術造詣和跨領域專業知識,具備豐富的技術轉移工作實踐積累,在技術轉移領域活躍度和影響力強。
2.作為技術轉移領域的學術帶頭人或行業領頭人,主持實施技術轉移重大項目,產生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3.具有指導、培養副高級及以下技術轉移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并取得顯著的業績。
第十六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期間,須同時具備條件1和2~6中的一項:
1.作為主要負責人組織實施技術轉移轉化項目10項,且促成的技術交易額達2000萬元,并取得重大的社會影響。
2.作為主要負責人牽頭策劃、組織、實施技術轉移相關產學研合作、路演發布、供需對接、行業論壇等省級以上具有較大規模的技術轉移活動3場次,并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
3.作為第一作者撰寫與技術轉移相關,具有重要影響力的研究報告、調研報告、咨詢報告、規劃方案等3篇,并被有關單位(部門)采納。
4.作為主要起草人撰寫省級以上與技術轉移相關的條例、規章等1項,或作為第一編制人撰寫省級以上與技術轉移相關的技術標準或管理標準1項,并頒布實施。
5.作為第一作者公開出版在技術轉移領域有重大學術價值和影響力的專著或譯著1部。
6.作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國際主流期刊上發表技術轉移相關,有較高影響力的論文2篇,或在國內外高水平論壇、大會發表技術轉移相關主題報告或大會交流報告2篇。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申報人應當對照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 根據屬地管理和個人自愿原則,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自由職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職稱評審,按照規定要求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十九條 注重個人評價與團隊評價相結合,職稱申報人員業績、成果一般應與所在團隊研究方向匹配,尊重團隊所有參與者的實際貢獻,團隊成員的業績成果按照其在解決重大科技問題中實際貢獻進行評價。
第二十條 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技術轉移專業技術人員,可將工作業績、業務能力及基層工作年限等作為推薦和評價的重要依據,適當放寬科研能力、論文著作等要求。在推薦及評審過程中,注重基層一線專業技術人員的奉獻精神及工作實績。
第二十一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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